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推动文旅产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各企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推动文旅产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推动文旅产业
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文旅产业“六稳”“六保”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0〕17号)以及《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统筹做好战疫情促发展的意见》(湘文旅政法〔2020〕20号)、《湘潭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全面复苏回暖的若干措施》(潭政办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
统筹落实各级关于抗疫复苏的政策措施,调整优化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全市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经营运行遇到较大困难的民营景区(点)、旅行社、餐饮、住宿、演艺等文旅企业和红色教育培训机构(含研学机构,以下简称“红培机构”)给予政策扶持,重点是帮扶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推进转型发展刺激消费、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复苏等。
二、扶持内容
(一)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1.关爱稳定导游队伍。对已在本市工作一年及以上(2019年7月1日前签订合同)且持有高级、中级或外语(普通话以外)、初级导游资格证的在岗导游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500元、200元的稳岗补贴,补贴时间为2020年8月至10月,共三个月。稳岗补贴由所在的本地文旅企业或红培机构组织申报并发放至导游,需提交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文旅企业或红培机构缴纳的8-10月社会保险费用证明。已获得政府其他的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今年以来,对文旅企业和红培机构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给予2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落实《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新增就业补助申领的通告》(湘商服〔2020〕8号)精神,支持本地住宿餐饮行业申领新增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文旅广体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鼓励服务技能升级。积极组织宾旅馆从业人员、导游和讲解员以及红色教育培训的带班导师等,开展文化和旅游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对文旅企业或从业人员参加各类服务技能比赛,年度内获得国家级授予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年度内获省级授予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年度内获湘潭市级授予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4.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全年免征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对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经营运行遇到较大困难的文旅企业,将企业2020年全年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50%返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文旅广体局)
5.鼓励实行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型文旅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困难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6.支持开展市场营销。鼓励文旅企业整合资源优势,推出优惠套票、秒杀等景区让利优惠活动。对本地文旅企业实施门票优惠政策,策划联合营销活动,有效刺激文旅市场快速复苏的,经提前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联合营销方案,审核同意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按照不超过该项营销经费总额的70%,给予资金扶持。以上单项宣传营销活动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7.支持拓展客源市场。省内外各组团旅行社(不含本地旅行社)经提前申报并认可,按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公示的精品旅游线路产品,安排行程组团来韶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政策有效期内组织湘潭市行政区域以外游客来韶累计达到0.5万人(含)以上2万人以下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2万人(含)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以上扶持资金分段计算。对全年申报扶持的组团旅行社进行人数统计,排名前三名并达到1万人基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未进入前三名,但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万人基数的旅行社给予0.5万元奖励。以上扶持单个旅行社的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2020年度内积极吸引外来游客、开拓市场、促进文旅产业复苏且成效突出的本地旅行社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一事一议,单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8.支持拓宽客源渠道。鼓励本地宾旅馆主动对接客源市场,承揽湘潭市以外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团队来韶,经提前申报并现场认可,单次参加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在韶住宿两晚以上,取得良好效果且不由韶山市各级部门承担会务费用的,给予30元/人资金扶持。以上扶持仅限承接宾旅馆,不得与组团机构重复申报扶持,单个宾旅馆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推进转型发展刺激消费
9.培育夜间旅游消费。支持开发“夜游”“夜购”“夜娱”“夜宿”等项目,吸引游客参与夜间活动,推动夜间经济发展。支持夜宵街区建设,在规范经营基础上,引导新天地步行街等开展特色夜间美食体验活动。对举办夜宵美食节、啤酒节等特色夜间活动的文旅企业,经提前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给予0.5-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年度内单个主办方不重复扶持。(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10.支持建设文旅新业态。引导文旅消费服务形成规模和集聚效应,推进文旅产业强链补链实现高质量发展。对投资新建特色民宿集聚区、民俗文化和特色餐饮街区、旅游商贸购物街区等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色精品民宿扶持内容参照《关于加快民宿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韶办〔2018〕36号)实行。(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11.促进线上线下融合。鼓励文旅企业借助携程、同程等OTA平台策划各种形式的线上经营活动,引导文旅企业新开发智慧文旅系统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设备、技术等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企业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复苏
12.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和解读政策文件,确保知晓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若干政策意见》(韶政发〔2020〕3号),协同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有关减免或延缓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及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等在落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卫健局)
13.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简化政策兑现办理流程,建立文旅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开辟政策兑现便利通道。梳理文旅企业恢复正常经营问题清单,实施入企“一对一”精准帮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三、审核认定
本扶持政策对同一项目和内容不重复扶持,不与《韶山市2018-2020年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韶山市促进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若干意见》以及韶山市其他政策重复扶持。申报扶持或补助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受理、初审,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监督检查
申报奖励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扶持专项资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单位应加强对申报扶持资金的审核、监督。文旅企业和红培机构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被游客投诉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已颁发的扶持奖金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收回,上交财政;同时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失效。本意见由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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