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所以您这种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希望您能认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不要再犯。”近日,银田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联合派出所对南村村杨家组焚烧杂草当事人成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耐心普及法律知识。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禁烧工作,银田镇推行“网格化管理”,实行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包农户的包保责任,做到每个村都有包保领导、包村干部,每个地块都有责任人;所有包保责任人员手机24小时畅通,一旦发现秸秆、垃圾焚烧,包保人员、巡查人员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赶到现场,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同时,在各村主要道路、宣传栏张贴秸秆禁烧宣传海报20余张、横幅20余条,且每日出动秸秆禁烧宣传车6台在镇域范围内进行流动宣传,利用小喇叭循环播放秸秆禁烧相关政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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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